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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本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组织综合考核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本区机械、建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承担本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本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本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北京市昌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情况。

  九、指导、协调本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本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本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